更新时间:2025-04-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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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了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管理,规范道路运输经营行为,保证公路桥梁安全运营,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,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维护公开、公平、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》以及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》(国发办[2005]30号)的有关规定,山西省、北京市、天津市、河北省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**决定,在华北五省(区、市)行政区域内,坚决打击车辆超限超载的违法行为,全面禁止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货车上路**行驶. 各汽车生产、改装企业,道路运输和物流企业,煤矿等厂矿企业和货源站场等,必须严格依据国家法律、法规的规定生产、制造车辆,合法给车辆装载、配载,组织运输,对违反上述规定的,依法予以处罚。 交警提示:禁止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车辆上路行驶.